坚持依法治盐 落实盐业改革精神——《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出台
文章作者:威鼎律师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16
日前,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办法》的修订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中“坚持依法治盐”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依法治盐制度。此次修订的《办法》包括总则、食盐生产、食盐销售、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章共三十六条内容,基本涵盖食盐专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办法》的修订为加强盐业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办法》再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这充分体现了《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澄清了社会上关于国家取消食盐专营的误解。同时,根据《方案》的要求,对食盐专营制度也作了进一步完善,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释放食盐市场活力。
三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制度。《办法》依据《方案》精神,明确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和批发制度,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四是建立生产和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办法》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对未建立生产和采购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甚至吊销企业证书。
五是建立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办法》依据《方案》精神,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同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以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六是建立食盐市场价格日常监测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这体现了《方案》关于“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精神。
七是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办法》明确要求“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这充分体现了《方案》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办法》还规定对被吊销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高管人员实行5年内行业禁入处罚,加大了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
八是建立举报制度。《办法》规定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公开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这体现了社会监管、民主监管的社会共治精神,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共同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共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九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办法》规定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这体现了《方案》关于“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的精神和中央关于“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精神。 (中国盐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宋占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