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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鼎制度

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制度

文章作者:威鼎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8


律师事务所威鼎河南
执 业 管 理 制 度

威鼎文〔2009〕6号
 
   为加强本所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执业公示
第一条 本所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 本所服务范围;
(二)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三) 律师服务监督电话;
(四) 执业律师的基本信息;
(五) 应予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委托人要求对执业公示信息解释的,本所应当解释。
第二章  业务受理
第三条 本所办理业务遵循“统一受理”原则,严禁执业律师以各种形式私自接受委托。
第四条 律师办理委托前,应当填写《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注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全称,由本所按照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审查。
第五条 对于通过利益冲突审查的业务,律师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与委托人签署《风险告知书》。
第六条 律师在洽谈业务时,不得有夸大宣传、贬低同行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或其他非执业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洽谈业务。
第七条 律师应当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协商《委托合同》条款。
第八条 通过利益冲突审查后,报本所主管负责人审批,对案件基本情况、收费条款等事项进行审查,对于风险代理案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风险代理业务范围、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等。
重大疑难事务或其他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事务,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 涉及特别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律师会议决定受理和指定承办律师,同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第十条 通过审批的业务,进行书面案号登记,签署《委托合同》,出具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合同》和《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应当交由本所登记归档,并由承办律师留存装卷。本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二条 本所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 律师办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所关于律师执业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本所提倡团队执业,逐步建立统一开发市场、统一办理业务的工作模式。
第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的业务,应当提交本所组织讨论,共同确定办理业务的原则和方式。
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参加人签字后存卷。
第十六条 对特别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提交本所集体讨论,确定具体的业务办理方案。
承办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确定的业务办理方案。
第十七条 本所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规范用印行为。
第十八条 本所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文件、信息或其他资料均须保密。承办律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内容,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非本人承办的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律师必须完成本所交办的法律援助业务。
第二十条 本所执业活动,应当遵循律师协会以及本所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指引。
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当就所承办业务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本所可不定期向委托人了解对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所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加强对律师业务活动和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所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违法执业或者过错执业的律师追偿。
第四章 业务结案
第二十四条 律师办理业务,应当注意保存各项法律文书、资料、证据,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做出阶段性工作小结。在业务结案时,律师应当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装订入卷。
第二十五条 结案时,承办律师应当取回委托人填写的《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并装订入卷。
第二十六条 所有业务卷宗必须在结案后按照规定的标准装订,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在业务结案后,本所对委托人进行回访,并适时征求对律师服务的意见,将律师的业务档案和服务质量共同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律师会议2009年12月28日讨论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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