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一言九鼎 鼎信天下设为首页

联系威鼎/CONTACT US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6656-882

电话:0371-87520315 87520581

邮箱:weidinglawyer.163.com

官网:www.weidinglawyer.com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王鼎国贸大厦3号楼7层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规解读

法规解读

环境保护税扬帆起航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7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与任务,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部署。为此,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对于构建绿色财税体制、调节排污者污染治理行为、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条例公布,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
    2017年6月至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曾就实施条例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实施条例送审稿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实施条例制定过程中充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社会共识,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的内容作了细化和明确,包括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确定、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减税的标准和条件、主管部门相互交送信息的内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情形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陆续发布
    环境保护税法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制定权限赋予了地方。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制定和通过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和征收项目数。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和新疆等15个省份基本按照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最低限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河南、山东等地税率较高,如北京按照税额标准最高限征收;河北将环境保护税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主要水污染物税额按地域分为3档,最高档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9.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1.2元;上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6.65元和7.6元;山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6元。辽宁、云南、上海设立了过渡期税额,河北、江苏分区域设置了不同的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三、各级税务和环保部门全面对接
    2017年,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实施条例起草、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制定、管理信息互相交送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共同部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的各项事宜,相关配套办法将陆续发布。地方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已经就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展开全面对接,共享平台建设、排污费资料移交等工作正在推进中。
    四、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评估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自2015年10月起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始试点。在研究环境保护费改税过程中,经多方论证,因征税条件不成熟,环境保护税法暂未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2018年1月1日该条例施行时,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据此,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排污费停止征收,其中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开展调查评估,对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制度设计等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

 
咨询热线和官方微信
免费咨询热线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