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01
税制改革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又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打先锋。1980年推出“利改税”重大改革措施,把国营企业历来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激发了企业的活力。1984年实行的产品税按产品销售额全额征税,对以前环节转移的已税因素重复课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了产品税,并从1994年开始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扣除,还存在部分重复征税现象,所以2004年推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试点。消费型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降低了企业税负,鼓励投资和设备更新,更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2008年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起在全国实施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制转型改革。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从原产品税改革生成的,消费型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但营业税还存在着重复征税。为解决因营业税使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重复征税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国务院同意从2012年开始推行“营改增”改革。2016年5月1日后,原先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改为统一征收增值税,意味着实质上取消了在我国实施了60多年的营业税,而其所依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应废止。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依全国人大授权,由国务院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是巩固“营改增”改革成果,健全和完善现代增值税制度,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税制体系的重大措施。历时五年的“营改增”改革,不仅实现了减税目标,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从深层次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从我国税制,特别是增值税发展和改革的历史可以发现,税制改革是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同步前行的,税制改革推动了经济改革。改革实践没有止境,制度创新也没有止境。增值税制度是我国税法制度体系中的重中之重。营改增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累计减轻企业税负1.7万亿元,带动税基扩大和就业增加,促进行业管理更加规范,并有力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对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了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动能。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财税改革也必须朝着国家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继续奋进。增值税作为对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广泛和深远影响的我国第一大主体税种,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在增值税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巩固“营改增”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起草增值税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徐孟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