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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鼎资讯 | 威鼎所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题课

文章作者:威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7

  2021年3月27日,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题课程,由威鼎所李智丁主任授课讲解。

  课程内容以《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重要条款进行学习,以增强广大律师意识、道德观念、提升规范诚信执业的自觉性。

一、《律师法》重要条款学习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重要条款学习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重要条款学习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六条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第三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第四十条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重要条款学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五、《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重要条款学习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六《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重要条款学习

  第九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重要条款学习

  第六条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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