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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权力关进监督的笼子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3-01-25

  人大监督

  强化人大监督,首先就应强化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人大监督不是“挑刺”、“找茬”,而是在履行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不监督就是失职,不接受监督就是违法。

  □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在审议人大工作报告时,省人大代表聂孟磊说:“有房婶、房妹,现在又出了房姐、房祖宗,而且房子不是三套两套,一弄就是十几套、几十套,说明我们管理的漏洞太大了,也说明我们的官员的胆子太大了。这些官员有一些就是我们人大任命的官员,我们对其监督不到位。”

  毫无疑问,权力是需要监督的。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正是加强人大监督的理论基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这种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人大的职权不仅有授权,同时还有监督,两者是否均衡是人大职责履行情况的一个基本判断标准。如果只授权而没有相应的监督,就无法保障权力的行使符合授权目的,这样的授权就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授权与监督失衡的表现是监督权弱化,现实生活中,各种权力滥用和官员腐败现象屡屡出现,就是监督权弱化的一种直接体现。

  依法履行任命国家机关干部的程序,并对他们实施监督,这是人大的法定职能。对于不符合干部任用标准和条件的提名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理直气壮地投出否决票。如果人大能够率先“强硬”起来,接受人大质询,成为官员任命过程中无法绕过的“关卡”,不仅官员“带病复出”的难度更大,而且也能大大降低官员“患病”的几率。反过来,如果人大的法定监督被率先突破,其后的制度约束难免被逐层化解——如果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高层次的监督都无能为力,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又能有多少效力?

  监督不力的原因有很多种,首当其冲的就是缺乏足够的监督意识。因为觉得人大监督无关紧要,因此才会有人调研“浮光掠影”,视察“听听看看”,审议“避重就轻”,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奉行“哈哈主义”。强化人大监督,首先就应强化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人大监督不是“挑刺”、“找茬”,而是在履行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不监督就是失职,不接受监督就是违法。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打造这样的“制度笼子”离不开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由此需要人大监督更加挺直腰杆——对于人大而言,监督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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