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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3-01-28
实名举报
如何最大限度地将网络监督还原为程序举报,应该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各个真实的民间反腐线索,不至于因网络信息的良莠不齐大伤脑筋,而这首先就需要从立法层面为举报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记者会上,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表示:反腐需要依靠群众,要鼓励群众实名举报。通过群众举报,这些年来,全省查处的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都得到提高,起诉率、判决率都在明显上升。很多代表委员认为,实名举报确有必要,但关键在于如何保护举报者。
今年1月9日,中纪委、监察部首次利用电视直播形式,通报2012年查办案件工作情况。通报称,在2012年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的占41.8%,来源于公检法和审计机关移送的占20.9%,来源于办案中发现的占7.1%。由此可见,信访举报已经成为纪检监察部门获取办案线索最为重要的途径。
一方面是官方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另一方面是民众对实名举报仍有不少顾虑,其中最大的顾虑就是,被举报人可能会通过某种渠道获取举报人信息,从而打击报复。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由此也印证了公众的担心不无道理。伴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反腐越来越显示出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一定要为这种“挂一漏万”式的举报找一个理由,莫过于安全——网络举报虽然不是最有效的,但却是最安全的。当多数人将网络曝光列为最有效的举报方式时,何尝不是一种对举报人个人安全的深层忧虑?
虽然我国并不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机关都曾出台相关工作规范,但这些规范大多比较抽象,而且缺乏惩处机制,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专业部门制定的单一的行政法规,这些规定难以真正形成统一,更无法从立法层面对举报人提供制度性保障。由此使得同样的举报行为,举报者自身的命运遭遇不尽相同。尽管刑法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但“假公济私”之类概念太过模糊和笼统,难以准确判断,而仅限于举报者本人的保护范围也明显过窄,难以为举报人及其家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时有发生的举报人遭受打击甚至生命威胁的事件,无不深深刺痛公众的神经,举报腐败的正义之举因此而披上了一层悲壮的色彩。于是,面对腐败行为,很多人虽然深恶痛绝,但却没有正面出击的勇气,这样的尴尬与见义勇为的稀缺如出一辙——由于腐败者往往掌握着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举报腐败所要承担的风险更甚于见义勇为,因为缺少足够有效的保护,血的教训足以使后来者望而却步。或者,不得已变换方法,以隐姓埋名的姿态隐匿于网络之中宣泄不满。
如何最大限度地将网络监督还原为程序举报,应该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各个真实的民间反腐线索,不至于因网络信息的良莠不齐大伤脑筋,而这首先就需要从立法层面为举报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逐步完善相关的保护制度和奖励措施。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其中重要的制度保障,“保护举报人”不应付之阙如。
在鼓励和肯定公民有举报腐败的义务时,社会首先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安全保障以解除后顾之忧。如果更多的举报者能够通过制度途径向腐败行为发起正面攻击,自然也就无需“挂一漏万”地隐匿在互联网上制造舆论攻势,群众监督无处不在的强大优势才能真正因此而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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