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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20-09-10
9月7日,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9章75条,内容涉及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学前儿童、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等多个方面。
作为基础教育的“基础”,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毋庸赘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办好学前教育”,并把实现“幼有所育”列为“七有”重大民生问题之首。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确立了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和发展目标。《学前教育法草案》呼之欲出,最大亮点莫过于,学前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的身份得到了法律“认证”。
对于学前教育而言,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是政府、幼儿园和家庭三方参与,如果忽略政府责任,则很容易成为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博弈——要么是收费过高令家长叫苦不迭,要么是入不敷出令幼儿园难以为继。明确幼儿园“社会公益事业”的身份,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不仅意味着普惠性幼儿园有机会获得可靠的经费保障,而且意味着其必须接受严格的成本审核与财务监督。强化政府投入的责任,为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更多政策和资金支持,既是化解“收费贵”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幼有所育”的题中之义。
《征求意见稿》引起舆论热议的过程中,许多为人所津津乐道的亮点,其实都是基于政府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基础之上。扫除了民办幼儿园生存的后顾之忧,健全管理顺理成章提上议事日程,“不得教授小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同属此列。
教育的前提是公平,教育公平不仅体现在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体现在普惠性幼儿园都能享受到财政保障。对于学前教育事业来说,政府既有成本分担的责任,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在尽职尽责的基础上,监督管理无疑更具说服力和威慑力。有了财政支出强力的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底色一定会擦得更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之后,“幼有所育”将不再只是一种美好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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