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汽车文明”消弭“路怒症”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8-08-17
开车行驶在路上,本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可张某与董某却上演了一场生死时速大战,疯狂飙车最终造成四车连撞,致使早高峰拥堵两个小时。据《检察日报》报道,日前,这起危险驾驶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当庭宣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张某飙车的董某同样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限速80公里的路段,两辆车高速追逐,张某驾驶车辆最高时速超过了140公里,董某驾驶车辆最高时速也接近120公里。这两个人因为危险驾驶罪被绳之以法,可谓咎由自取。除了危险驾驶罪之外,这两人还要承担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同时呢,超速50%以上,就会被扣12分。显而易见,张某已经超速70%以上,2000元罚款和扣12分的处罚,注定是跑不了的。董某稍微好一点,因为没有超速50%,他面临的是200元罚款和扣3分。
这个事儿其实很简单,张某先是开车别了董某的车,然后又对追赶的董某作出侮辱性手势,由此使冲突不断升级,直到最后撞在一起。那么,如果不是最后发生了车祸,两人的危险驾驶行为是否会受到制裁呢?更进一步追问,如果董某没有全力追赶,张某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处罚?
答案恐怕不容乐观。因为随意变道、强行加塞等野蛮驾驶行为随时随地都在发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过是“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法变道、强行加塞,轻则吓别人一跳,重则导致车毁人亡,与严重的道路安全隐患相比,200元以下罚款可谓无关痛痒,而这实际上已经是最重的处罚了——因为违法变道、强行加塞通常会被归入不文明驾驶,很少有人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路怒症”固然是一种心浮气躁的表现,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有些“路怒症”正是由外因刺激而起。以此事为例,如果不是张某先别车、后挑衅,董某也不至于怒火中烧、舍命相搏。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因为遭遇到野蛮驾驶的车辆,有些人情绪失控、“路怒症”爆发,由此惹下祸端。由此带给人们的启示是,面对一些轻微违法事件,如果法律迟迟不能令违法者接受教训,难免会有人试图用极端方式“教”他们学会文明,全然不觉自己也因此而触犯法律。
对于“路怒症”患者来说,学会掌控自己的情绪无疑是一门“必修课”,只有保持积极健康的心态,才能避免受到他人情绪和行为的影响,从而保障安全出行。对于交通执法部门来说,有必要加强针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只有从法律层面严厉整治野蛮驾驶,才能避免“路怒症”在丛林法则中激化矛盾。从这种角度来看,“路怒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法律责任颇具警示意义,在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基础上,也有必要以清晰的罚则建构“汽车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