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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终身追责有助于制度纠偏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04-07

  4月5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省《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这项举措在中国属于首创。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意味着我省高院将在全国率先给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戴上“金箍”。根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今后无论法官升迁或者退休,都将为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判错案将受到免职、撤职、通报、追责等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英国思想家培根告诫人们: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时光已过去了几个世纪,我们似乎仍未能及时阻止“水源”的污染,佘祥林、赵作海、滕兴善、孙邵华……每个名字背后都对应着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都意味着法律的“水源”遭受一次污染。

  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规范,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执法者则是法律的具体履行人,肩负着履行社会公正的责任和义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往往需要经历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复核、申诉等一系列复杂程序,而这些程序设置的本身,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即使如此,冤假错案的发生仍几乎在所难免,除了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之外,案件具体经办人的责任追究因此显得不可或缺。

  遗憾的是,冤假错案屡见不鲜,执法犯法时有耳闻,但似乎很少看到哪一个执法者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历尽艰辛沉冤昭雪,司法机关内部却因时光流逝物是人非,当初的具体经办人要么告老还乡颐养天年,要么早已升迁异地为官,国家赔偿因此成为唯一的补偿。然而,如果执法者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约束,如果不公正的判决不用承担相应责任,公民的权益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又将如何体现?

  毋庸讳言,某些执法者乐于行使公权力,却并不愿意对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个人失误甚至渎职行为负责,而在针对执法者的约束规定中,也缺少相应的针对工作失误的具体罚则。于是,即使执法者个人失误造成不当后果,大多也只是“国家赔偿”了事。也就是说,无论执法者的个人行为对社会带来怎样的危害,最终还是要慷国家之慨,而个人毫发无损。在这种缺少具体罚则的制度氛围中,执法者很难对手中的权力产生应有的敬畏,久而久之,执法越界乃至执法犯法似乎不可避免。

  今年两会中,各地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冤假错案应接受法律制裁的声音不绝于耳,引发诸多代表委员的强烈共鸣。这一方面体现了法治理念的进步,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冤假错案仍普遍存在,其所激起的巨大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冤假错案的发生涉及很多方面,其中既有“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也有重指控轻辩护的控辩失衡庭审结构,还有因“疑罪从无”原则虚置导致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倘若制度问责再付之阙如,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程序纠错机制失灵?

  如果说制度性缺陷的解决尚需假以时日,明确具体经办人的责任追究势在必行——如果错案是由于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必须从严追究责任。省高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宏昌解释,在错案标准的界定、错案范围的涵盖上要力求严谨慎重、规范有据,既要能防止法官违法、枉法去办错案,同时又保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不影响法官办案积极性。恰如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说:“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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