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一言九鼎 鼎信天下设为首页

联系威鼎/CONTACT US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6656-882

电话:0371-87520315 87520581

邮箱:weidinglawyer.163.com

官网:www.weidinglawyer.com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王鼎国贸大厦3号楼7层

您的位置:首页 > 威鼎文化 > 时文选粹

时文选粹

没有判决何来正义

文章作者:廖伯嘉勋爵(英国最高法院原院长)/蒋惠岭译    发布时间:2018-03-15

  判决是正义的载体。法官通过判决这种载体向诉讼当事人和广大公众表达自己的观点,解释作出裁判的理由。法官的权力是审理、判决案件,也正是法官作出判决的行动才使追求“正义”的司法制度(justice system)实至名归。没有判决,便没有正义。因为不讲理的判决必然是非正义的,甚至都不成其为判决。因此,一定要让公众很方便就能获取判决并理解判决的含义,因为这是“正义必须让人以看见的方式实现”这一原则的组成部分。1924年英国首席大法官休厄特(Lord Hewart)勋爵曾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明白无误、确实无疑地让人看到它的实现。这一原则不是一般性的重要,而是至关重要。”

  这里,我要表达的核心观点是:书面判决必须做到清晰明确。

  美国金布尔(Joseph Kimble)教授的一项学术研究成果更加说明了这一点。这项实证研究并没有开创新的领域,而只是证实了大多数法官和律师已经怀疑许久的事情。金布尔教授向密歇根州及周边地区的700名律师随机发放了一个判决的两个版本,并询问他们最喜欢读哪个版本。一个版本是法院的官方判决,另一个则是金布尔教授对判决改写之后的版本。为了增加真实感,我把两个版本的第一段引述如下:

  A版的开始段:

  “原告罗伯特·威尔斯对被告国家农场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作出宣告性判决,以确定被告是否有义务根据原告保单中的未投保驾车人条款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初审法院在认定原告遭不明身份的汽车驾驶者经过原告车辆时开枪射击并造成原告车辆冲出道路并受到伤害,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提起上诉后,我们(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版的开始段:

  “有人开车经过罗伯特·威尔斯的汽车时向他开枪射击,致其受伤,其汽车撞到了路边的树上。他向法院提起了一项宣告性判决的诉讼,以确定国家农场保险公司是否必须向他支付未投保驾车人的保险金。本案的争点是不明身份的过路车与威尔斯的汽车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物理接触联系’。初审法院认为存在这种联系并以简易程序作出了有利于威尔斯的判决。对此,我们表示不同意这一判决并予以撤销。我们认为两辆车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物理接触联系’,因为子弹并不是由该过路车自身发射出来的。”

  A版判决语法混乱,晦涩费解,文句冗长,也没有提及作出这一判决的理由。而B版判决简单易懂,语法简洁,风格清晰。你只需阅读一遍B版判决即可准确了解诉求内容和裁判结果。尽管B版比A版多了11个英文单词,但它解释了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原因。不出大家所料,A版是法院的官方判决,而B版是金布尔教授的改写版。他之所以选择A版作为研究标本并不是因为它特别差,而是因为几乎所有官方判决都是这样的风格。

  在这项问卷调查中,正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多数律师的反馈意见是“强烈支持”改写后的B版。该项研究还进一步分析了相关原因。那些支持A版的人主要是因为他们觉得判决书更像公文,组织得当,便于理解,后文中还引用了更多的判例。而那些支持B版的人主要考虑到判决书在一开始就做了一个概述,省去了不必要的细节,更加简明易懂。

  有些人或许并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这两个版本没有多大差异,特别是一些律师、法官或法律学者觉得,自己在法学院接受过判决阅读和分析训练,完全能够从判决中辨识什么是判决理由、什么是附带理由。但是,这种反对意见存在两方面问题。

  首先,法律专业人员有职业能力阅读判决并不能成为法官不好好写判决的借口,这就好比因为律师和法官熟谙法律解释技能就不需要提高起草法律条文的质量一样。司法系统能够自我校正缺陷并不能成为再次出现缺陷的借口。

  其次,只关心律师、法官和学者对判决书的反应未免过于短视,因为他们只是判决书读者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他们并不是读者中最重要的群体。公众才是真正的读者,尽管看起来他们平时似乎对法院的判决不那么关心。

  判决书必须尽可能把内容向公众表达清楚,但这并不是说非要把判决写得像畅销书一样。有些好判决也是可遇不可求的,但每一个判决都应该写好,至少能让感兴趣的(非律师)公众了解当事人是谁,案情是什么,争议问题是什么,法官作出了什么决定以及为什么这样决定。(非律师)公众可能无力掌握法律问题的细节,因为这需要多年的法律教育和实践。但是,即使公众不能理解法律原则的深奥和复杂,至少也要让他们理解案件的基本内容。

  或许有人会问为什么这一点如此重要。答案是:对清晰明确的判决书的要求,完全基于我们对司法公开的承诺,而司法公开正是法治的基础。

  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有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裁判说理是正当程序、公平正义的基本功能。一个条理清晰、说理充分的判决可以让诉讼当事人理解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决定。一个说理充分的判决能够让公众了解法律的内涵,看到法官在法庭上做了什么、说了什么,看到正义是如何分配的。同时,公开宣告判决是保障公众对法院乃至法治的信任和理解的重要手段。

  判决的公开透明对于没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来说尤其重要。民事司法委员会2011年的一项研究非常有用,其中有一点认为:

  “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的削减,我们可以预测,无律师代理的诉讼当事人的数量将会大幅度增加。所以,无律师代理的诉讼将成为常态而非例外。”

  这些意见都体现了对充分说理判决的迫切需要。如果我们的判决不能满足这一需要,则会损害法治的公信力。涉及科学技术、金融票据、公司法或再保险案件的事实问题很难简单说清,其中的法律问题更是错综复杂,不易理解。但这仍然要求法官尽可能简明阐述自己的理由,把自己要表达的意思说清楚。正如民事司法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所指出的,随着法律援助的减少,我们将看到相当多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这也是法官要重新考虑如何撰写判决、改革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个动力。

  (本文系廖伯嘉勋爵著名演讲“No Judgment,No Justice”的第一部分。全文刊登于《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2期)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咨询热线和官方微信
免费咨询热线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