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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8-11-07
盐城交警支队官方微信曝光闯红灯行人照片,当事人认为名誉权被侵犯,向法院起诉,败诉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盐城交警的曝光违法行为是为提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不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
多年来,“中国式过马路”一直是大家激烈讨论的话题,也是城市交通管理的一大“痼疾”。为了治理乱闯红灯等行为,不少城市陆续在路口安装了“神器”——人脸识别系统,用于自动抓拍、现场大屏曝光闯红灯的行人,同时违法信息还将与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发生在江苏盐城的这起诉讼就是因此而起,闯红灯者认为曝光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在其亲人、同学、朋友、同事以及同小区人中造成不良影响,给其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
人脸识别系统日渐普及,是否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质疑随之增多,江苏盐城的这起诉讼,因此也就具有了“标本价值”。构成名誉侵权有三个重要特征,首先是客观上损害了他人名誉,其次是主观上存在过错,再次是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具体到此起诉讼,交警既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曝光——闯红灯者因为自己的过错,才进入了曝光视野。因此,法院的判决得到了舆论的一致支持。
对于闯红灯者来说,依法维权的态度值得鼓励,不过,既然并不缺少法律意识,为什么还要闯红灯呢?这就不得不提到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行人闯红灯的违法成本太低。“中国式过马路”饱受诟病,但很多地方却苦于无药可医:交警执法不可能覆盖每一个路口,监控设备又难以识别行人违法信息。基于此,人脸识别系统堪称一大“利器”,在实践中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显著效果。
对于闯红灯者来说,即使被曝光意味着名誉受到伤害,但在他们闯红灯的时刻,就已经实现了“自我曝光”,交警曝光只不过局部放大了违法画面,仅此而已。与其要求交警网开一面,不如反求于己。既然自己不惮于将违法行为呈现在公众视野,又拿什么去声讨交警曝光“侵犯名誉”?实际上,类似的曝光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如果每一起行人闯红灯都会被及时曝光,如果每一个闯红灯者都能感觉到切肤之痛,“中国式过马路”何至于积重难返?
曝光行人闯红灯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亟待引起重视:曝光什么,如何曝光?具体实践中,有些地方将闯红灯者的个人信息一股脑予以曝光,这恰恰是对法治精神的一种破坏——违法信息应该曝光,但个人隐私仍需尊重。曝光闯红灯,本质上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而不应成为对个人信息的全面曝光。就此而言,曝光行人闯红灯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执法者的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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