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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地方发债需要制度变革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06-28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些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

  因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拟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此中调整无疑表明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针对地方发债利弊与风险的一种考量结果。

  关于地方债的总和,目前尚未有准确数字。但根据之前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尽管如此,相关部门与众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总体风险仍是可控。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此规模庞大的地方债花在了何处。其实,地方大规模债务的产生,主要是与前几年经济刺激的计划有密切的关系。而地方债80%左右用于交通、教育、卫生、农业等以及设施建设和公共领域。

  由于这几年宏观政策的调控,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土地财政的收入有所下降,但是地方政府的开支并没有因此下降。并且,一些重大的改革事项,包括财税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因此造成了地方财政压力非常大。

  而此番自行发债被禁,主要的融资渠道被卡,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的投入与地方经济的发展。

  就根本而言,这并不仅仅涉及钱的问题以及责任问题,而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

  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在制度变革的层面上求解,从而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来确定财政收入的支配权,实质则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利益的再平衡。

  此外,有众多财经界人士认为,地方债的最大风险不在偿还能力,而在于制度缺失导致监管的失控。如何将地方债务问题纳入制度规范,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监督,而不是一刀切地认为地方政府完全没有自主发债的权力,也是相关部门需要思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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