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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9-01-09
明知自己期盼多年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就在开发商手中,但却拿不到手。
今年元旦前后,郑州市中原区宏河路两侧新蒲花园1号、2号院的多名业主向本报记者投诉称,自己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被开发商扣押,如果想拿回证书,需要支付一笔1505元的“车位维修基金”。
1500多元钱,对于业主来说,说多不算多,说少也不少。不过,对于开发商来说,这笔额外收取的费用堪称“巨款”——按照开发商的要求,需要支付这笔款项的业主多达300余户,累计算来,显然不是一笔小数目。对此,开发商倒也毫不避讳,新蒲置业负责此事的一赵姓副总经理理直气壮地表示:“这钱我们公司已经交过了,你们现在需要补过来。”
既然开发商认同业主所坚持的“产权人是谁,谁交维修基金”,为什么还要强迫业主为没有产权的车位埋单?原来,这些业主在购房时已按每个车位15万元的价格向开发商交纳了“专属使用费”,赵姓副总经理为此解释道:“你们拥有的是永久的使用权。”潜台词很明显,开发商虽然不能为业主提供车位产权,但已经将车位的永久使用权打包出售给了业主,所以业主应该承担“车位维修基金”。
这里面,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开发商收取“专属使用费”本身就于法无据。小区车位要么出售,要么租赁,法律意义上没有“专属使用”之说,对此明码标价进行收费,更是涉嫌违法——《物权法》明确规定:使用权不能买卖。对于小区车位来说,无论出售还是出租,都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实际情况是,这些业主虽然早就交了钱,但却没有与开发商签订任何合同。这样的结果毫不令人意外,因为开发商“以租代售”的行为无法获得法律认可。
第二个问题是,掏钱购买“永久使用权”纯属痴人说梦。因为车位没有产权,那些交钱的业主购买的实际上是使用权,他们与开发商之间只是一种长期租赁的关系。虽然开发商信誓旦旦地表示“你们拥有的是永久的使用权”,但是,法律对此并不认可——《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无论业主支付了多少钱,无论开发商作出了怎样的承诺,他们出资购买的只是20年使用权。当然,这里的20年是指一个租赁周期而言,开发商当然可以免费续约,问题是,眼前的开发商值得业主信任吗?
回到此事,开发商的逻辑是,因为业主已经交了15万元车位费,所以必须再交“车位维修基金”。对于业主来说,不仅1505元的“车位维修基金”不该交,当初那15万元车位费实际上都交得不明不白,由于缺少法律保护,自身权益随时都可能受到侵犯。因此,这不是开发商追着业主讨要1500多元钱的问题,而应该是业主怎样找开发商讨还那15万元的问题。既然开发商掷地有声地表示“你爱去哪告去哪告”,不妨满足其愿望,诉诸法律寻求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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