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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08-29
记者8月27日从权威部门了解到,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从南京市政府去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可以看到,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
劳动教养制度这些年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十一届、十二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劳教教养的替代法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是,至今迟迟不见这只“靴子”落下来。不久前,“上访妈妈”唐慧事件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改革劳动教养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目前在四个城市进行的改革试点,正是反映了民意和体现了这种改革的趋势。然而,改革有共识,怎么改却一直存在争议。“魔鬼在于细节”,如果不对劳教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仅仅是小修小补,完全可能“新瓶装旧酒”,让改革功亏一篑。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和文明,坚持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并重,具体制度的改革上,必须坚持“三化”,才能让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顺应时代的要求,得到民众的支持。
首先是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要坚持“司法化”,就是要将劳动教养纳入司法审查。劳动教养最让人诟病的就在于劳教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自己申报、自己批准,“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上缺乏中立性和公平性。因此,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不能再采用这种公安机关一家审查的方法,而必须引入司法审查机制,由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并提交法院,由法院来居中裁决是否对当事人采取矫治措施和限制相应的人身自由。同时,检察机关有权介入监督,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控告。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要坚持“透明化”。劳教教养由于是公安机关一家自报自审延伸而来的,问题是,劳动教养具有不透明性,往往由公安机关暗箱操作,家属和律师难以见到当事人,难以帮助当事人取证,劳教场合形同劳改场合,完全封闭,劳教人员等同于劳改人员。虽然在2005年,公安部下文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劳动教养委员会应当面听取拟被劳教人员意见,但劳教的不透明性和神秘性并没有改变。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应当将程序公开和透明,从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开始,律师就可以介入,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可以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出庭辩护。违法行为矫治场所也应当摒弃封闭性的做法,尝试搞半开放式和开放式,针对不同的对象实行不同的矫治方式。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要坚持“明确化”。劳动教养如今成为一个“大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公安机关对那些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劳教了事,以达到惩治他们的目的。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更是将上访人员作为劳教的重点,以实现地方“维稳”的目的,“上访妈妈”唐慧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一例。同时,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最长可以达到四年,这也是一种相当严重的惩戒措施。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不仅要缩短限制人身自由的年限,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矫治的对象,比如那些违反治安处罚法屡教不改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的人员,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强制戒毒人员等,不能再将上访人员列入矫治的对象。再者,矫治的对象在具有什么行为下可以送入矫治,也必须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将公民关入矫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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