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一言九鼎 鼎信天下设为首页
电话:0371-87520315 87520581
邮箱:weidinglawyer.163.com
官网:www.weidinglawyer.com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王鼎国贸大厦3号楼7层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9-02-19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日前从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获悉,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今年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是大修改,条文增加一倍,校园欺凌等问题在其中都有反映。”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事务室副主任刘新华说,同时还将研究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同步进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两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法律。前者通过于1991年,后者通过于1999年,两者虽然都在2012年完成了最近一次修正,但一些法律条款仍存在冲突,因而为法律适用带来困难。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大修”的同时,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实际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未必一定是成年人——校园欺凌即为其中一例。校园欺凌时有发生,有些事件性质恶劣、影响巨大,但施暴者却因为年龄而没有受到实质性处罚,被欺凌的孩子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严重伤害,施暴者是否能吸取教训却很难说。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十四周岁,十四周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校园凌辱多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虽然不少校园凌辱事件性质恶劣,但施暴者却很难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连行政拘留都无法执行,因此,相当一部分校园凌辱事件只能交给教育机构内部处理。当法律问题被淡化为教育问题,不仅受害者的权益无从伸张,施暴者也难能从中吸取足够的教训。
预防校园欺凌不仅是学校责任,也是家庭责任和司法责任。毋庸讳言,少数家长习惯于向孩子灌输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面对学校的群体生活,他们一方面担心孩子受到他人伤害,另一方面又因孩子“不吃亏”而沾沾自喜。法律无法企及之处,如果家庭责任付之阙如,孩子不免将置身于野蛮生长的境地。《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校园欺凌说“不”值得肯定,其中至少应明确两方面责任:不负责任的监护人难辞其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详细的法律规定,不仅可以为公安机关积极履职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可以为预防和惩戒校园欺凌提供制度保障。
以未成年人保护为宗旨,《未成年人保护法》理应制止一切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其中自然应该包括校园欺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依法制止校园欺凌,对于施暴者也是一种保护——教育他们为过错承担责任,才能保护他们不至于堕入罪恶的深渊。
上一篇:不提倡带病工作也是医者仁心
下一篇:“城管警察”不是简单的机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