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政府”不构罪当形成判例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06
两年前,因被指控组织村民假上访,给政府施压“多领”60余万补偿款,河北张家口贾文等7村民被诉“敲诈勒索政府”。如今,这起“敲诈政府”案有了最终结果:贾文等日前收到崇礼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7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敲诈政府罪”并非河北崇礼县的独创,2008年至2009年间,在河北沧州,至少有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2010年,山西农民马继文也因上访被判“敲诈政府罪”,获刑3年。一时间,利用“敲诈政府罪”来对付上访的公民,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屡试不爽的“法宝”。
“敲诈政府罪”本身就是莫须有的罪名。政府机关不是自然人,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被威胁;政府机关天然要接受公民的批评与监督,不存在所谓损害名誉,敲诈勒索政府根本无从谈起。
遗憾的是,曾经发生的几起“敲诈政府”案中,没有一起是被法院明确宣告无罪的。有的判处有罪后偷偷地放人,有的是判处有罪后撤案,有的是提起公诉后撤回来作不起诉,法院从来没有光明正大地宣称,所谓的“敲诈勒索政府”根本不构成犯罪,公安侦查、检察院逮捕是错误的。
这意味着,倘若再遇到所谓“敲诈勒索政府”事件,公安机关照样可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照样可以提起公诉、法院照样可以判决有罪。而且,如果这些“敲诈政府”案件没有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没有引发高层领导的关注,恐怕连放人、撤案、不起诉这样的幸运都不可能降临。
从保障公民的权利角度讲,这起案件不应由检察机关来作出绝对不起诉,而应当由法院直接宣告无罪;并且,在由法院作出无罪宣告后,应当由最高法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全国,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都应当据此宣告无罪。如此,公民的“法律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