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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12-18
改革需要妥协的论调虽然从理论上正确,但前提是公众暂时的妥协,一定能够换取未来更好更长远的受益。否则的话,在实践中很容易沦为“无原则的退让”。
近日,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了减轻已经有腐败行为的人对反腐败的抵抗,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需要另辟蹊径,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
显然,李永忠的观点与公众对于腐败“零容忍”的期待相去甚远。其之所以在明知会遭到公众反对的前提下,依然主张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是因为他认为“绝不赦免”会给反腐败斗争带来更严重的抵抗,从而造成旧的存量无法解决,新的增量迅速存积。
从理想的角度看,反腐绝对不应该“有条件赦免”,而应当实行“零容忍”。但是,理想不能取代现实。反腐方面的“零容忍”从来都不可能一步到位,在达到理想目标的路径上必然会面临诸多阻力。也正因为如此,为了早日实现反腐“零容忍”的目标,必须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以一定条件的妥协来换取改革阻力的减少。
在这方面,其实也有现成的成功案例。比如,香港的反腐“零容忍”受到不少人的推崇。但事实上,香港今天的反腐“零容忍”,也是付出很大妥协代价而建立的。在30多年前,腐败甚至已经成为香港人生活中的一部分,很多人都认为腐败已经是无法根治的“癌症”。在这种背景下,香港廉政公署在反腐过程中,为了减少改革阻力,通过设置缓冲期对腐败问题既往不咎,使得香港人从腐败是生活的一部分变成了“零容忍”是生活中的习惯。
香港的例证说明,反腐“零容忍”除非在一张白纸上实施才可能“一出生就风华正茂”,否则都可能会经历一个需要对各种阻力进行赎买的过渡期。以中国国情之特殊和反腐形势之严峻,在反腐制度设计上必须有一定的妥协,否则的确会像李永忠所说的那样不仅存量不会减少,而且增量还会增加。
不过,更应该看到,香港经验在进行适度妥协的同时,也给了公众一个明确而且值得信赖的稳定预期,即公众暂时的妥协,一定能够换取未来更好更长远的受益。也唯有如此,需要妥协的改革才能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可是,当下的反腐制度设计,“妥协论”屡屡呈现出“只有公众妥协,没有稳定预期”的尴尬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改革需要妥协的论调虽然从理论上正确,但在实践中很容易沦为“无原则的退让”,公众自然要反对这样的妥协。毕竟,没有未来美好预期的妥协,只是一味由公众单方面妥协,必然是受到反对的“伪改革”、“伪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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