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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贾某案件意见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07

贾某,农村个体工商户,曾经生意发展一路顺利,却因两笔业务使得自己的经营,甚至是基本生活都陷入泥潭。作为贾某债权人的代理人,对贾某的遭遇,我深表同情:贾某本算得上个体户的上层人物,他本人的厂不亚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的厂房。然而成也豪爽败也豪爽,贾老板本是粗人,对生意的经营凭的是自己讲义气的性格,与公司供货从来不签合同,所以他栽了第一个跟头:他曾经的合作伙伴:新郑市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A),在习惯性的收货之后做出了一个不习惯的动作:否定了此批货物质量,却在生产成品上继续使用了该批货物,由于从来不签合同,贾老板的反应也没有那么灵敏,直到他们告诉他货款无望了,在义气受挫之后贾老板在A公司的胁迫下达成了以5万偿还15万货款的协议。另外一笔是纯属的违约却无处伸张的无奈:贾老板与某公司达成供货合同,一切都顺利进行了,可当货物即将送达目的地北京的时候,该公司却突然变卦,要就近送达河南焦作一分公司,然而作为商品包装的货物却因生产地址为北京又不得不拉回厂里重新改装(这个生产成本不亚于重新生产),这一切也就罢了,关键到最后,焦作也不要了。诉讼只能到公司总部所在地,两次的公司总部之行令贾老板胆颤心惊,10余万的货物被积压。
本人所属的威鼎律师事务所有句不成文的理念:我们一定要尽全力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对困难的对方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因为帮助他们就等于帮助我们的当事人。
对贾老板目前的状况,我提供了以下鄙见:
一、针对A公司
(一)整理好所有的送货收单,以及收款单,包括以前已经清算的,以证明自己与之的习惯性合作方式以及供货价格;
(二)几年的合作,肯定有与自己关系比较不错的人,多与之交谈,另外多找对方领导交涉,诉说自己以5万取代15万给自己带来的巨大打击,以证明协议并非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订立时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协议本身反而证明了事实供货关系的存在,如果能被撤销,在法律上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二、针对某公司
贾老板与某公司的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漏洞或残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完全属于法外因素,我建议贾老板用法外方式解决。可直接找供货原联系人,尽管他已经退出该公司,但是如果他愿意,这样的问题就不成问题了。另外可通过一切方式宣传某公司给自身带来的巨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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