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多收的50000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07
案情回放:
甲欲通过中介出卖自己的房屋(产权证照齐全、有效)给乙,三方以中介的合同文本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房屋售价480000元,乙支付给甲购房定金30000元,中介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未约定中介违约的赔偿数额或赔偿计算方法),甲据此以60天内付清全款且支付10000元购房定金为条件和乙签订了购房协议。
甲、乙、中介协议当日,乙支付给甲30000元定金,甲写条收讫。因乙的首付款未凑齐,中介说服甲退还乙的定金30000元(定金收条随即撕毁),中介出借给乙50000元(乙向中介出具50000元借条),乙凑齐首付款后成功办理了剩余房款的银行按揭。
甲、乙、中介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屋管理部门评估该房屋价格530000元,甲、乙随即以530000元价格又签订合同存入房屋管理部门,乙随即向监管账户存入530000元购房款。
由于中介未按承诺期限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期间和甲多次发生冲突,甲也多次催促乙支付购房款,否则将解除合同且不退定金,直到6个月后甲、乙过户手续才办理完毕,监管账户向甲支付530000元购房款,甲顺利支付丙的购房款。
乙、中介以甲多收50000元是不当得利为由,向甲主张权利未果,欲向法院起诉。
案件焦点:
甲多收的50000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案件分析:
首先,甲、乙基于同一标的,先后签订了两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按第二份合同实际履行,而且两份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法成立,乙方已经按照第二份合同履行,相当于对第一份合同进行了变更,第二份合同当然的生效。
其次,50000的取得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是甲方依约取得。
综上,甲多收的50000具有合法的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乙方是没有明白不当得利的真正含义,更没有理解合同的效力问题。但乙方可以向中介主张违约,主张其应得的损失。但是,双方没有约定中介违约的赔偿数额或赔偿计算方法,这是签订合同时的一个过失,当然,双方事后协商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