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应成为依法上路的表率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8-07-25
日前,市民陈先生致电大河报96211热线反映说,前几日他路过惠济区的天河路,看到路边停了一辆电动“警车”,“蓝白相间的车身,车顶上还挂有警灯”,等他走到近前,发现这辆车不是警车,车身上喷着“爱国卫生”四个字,而且车头车尾都没有悬挂车牌。7月24日下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在郑州市区内走访。两个多小时,一共在郑州街头发现了近20辆无牌照且挂警灯的电动行政执法车。
7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运委、郑州市城管局、郑州市质监局、郑州市工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其中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辆,应依法登记上牌。最近一段时间,郑州市正在针对各类电动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因无牌照上路被扣车扣人的不乏其人。在这样的背景中,那些无牌照上路的行政执法车辆无疑显得格外刺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容无需赘述,当纵横驰骋于城市道路之上的执法车对此视若无睹的时候,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自身尚不能守法,又何谈上路执法?在记者短短两个多小时的走访时间里,就发现了分属不同部门的近20辆挂警灯且无牌照的电动行政执法车,其数量之庞大由此可见一斑。诸多部门为什么不约而同选取这些车辆为行政执法车?原因想必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应该是共同的,那就是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悬挂警灯是为执法工作“壮声势”,不上牌照则是为了简便程序。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执法的核心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破坏法律的权威,大量不规范执法车上路执法,本身就是对法治精神的一种破坏。
如果执法者将违法视为执法的便利条件,甚至是必然代价,难免会起到一种负面的宣传效应。以那些没有牌照的电动执法车为例,虽然执法活动可能因此而更加高效,但执法效果却着实不宜高估,如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都得不到执法者的捍卫,如何能确保他们准确地运用法律去履行职责?在强调依法行政的当下,执法部门更应做好表率,而这首先就应从矫正自身的“习惯性违法”做起。如果说无牌电动执法车的滥觞,有电动四轮车失控的客观原因,在大力整治各种电动车辆的当下,电动执法车理应成为依法上路的表率,相比起具体的执法效果,看得见的规范执法车辆,本身就是一种生动的执法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