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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04-10
4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好强拆案件,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通观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11个条款中对被征收人的保护多有体现。比如其中确立了七种法院不批准强拆的情形,既有比较宽泛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等条文,也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这种比较精确的条文,一些网站更是直接拎出了这一点,以“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为题作出报道。
最高法希望通过这条司法解释对弱势的被征收人进行多重的法律保护,意图已经甚为明显。但接下来的执行问题,仍然令人有所忧虑——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地方法院,如何才能对地方政府主导的问题强拆“说不”?
这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如果不能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再好的法律条文,都会被架空;再强的法律善意,都无法让民众感受到。在征收条例取代拆迁条例之时,废除行政强拆被普遍看做巨大进步,人们认为,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强拆,更容易体现公平,毕竟,法院不像地方政府,与土地财政并无直接关系。尴尬的是,在征收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违法强拆不减反增——去年5月16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上坦陈,征收条例实施后,违法违规拆迁呈增加趋势。这样的现实令人失望,人们本来寄希望于在强拆问题上“由司法权制衡行政权”,但现在,制衡效果却没有显现出来。究其原因,恐怕还在于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既然人财物都要看地方政府的脸色,那么,为地方上的土地财政这个大局服务,往往就成了法院的政治任务。在这样的格局下,由法院来卡住违法强拆的脖子,已属奢望。
此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细化了“不准予强拆”的情形,令司法强拆有了更强的可执行性,但如果想让司法解释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恐怕还要想办法彻底解决地方法院的后顾之忧,让地方政府不能在“是否准予强拆”这个问题上对法院施加不正当影响。地方法院人财物与地方政府脱钩,当然是治本之策,但如一时无法做到,那么至少,可以在强拆案件上实行异地管辖,让各地法院交叉审理强拆案件,把行政权对法院的影响降到最低,让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最大程度地释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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