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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04-14
据新华网报道,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并限期组织实施,确保政府还贷公路属性归位。
很显然,五部委办联合发文要求政府还贷公路禁转成经营性质,目的就是维护公路的“公益”属性,即在法定期限还完贷款的收费公路,就应实行免费通行。但现实的问题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公路这种公共基础设施转变成了经营性项目,由于利益的驱动,还路于民也遥遥无期;还有一些公路收费的还贷情况不公开、不透明……凡此种种,都或多或少地让公路收费成了某些利益团体的“提款机”,而偏离了其“公益”属性。
其实,五部委办从去年6月10日起,就在全国集中开展了清理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对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采取行政措施转成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问题,仍未提出整改意见,个别地方还以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为由,继续进行违规转让或变更收费权属。
为何面对五部委办的禁令,地方政府视而不见、依然我行我素呢?笔者认为,关键是缺少法律惩处的机制。虽然,我们有《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两部法规适用于收费公路,然而,这两部法规将公路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却又缺乏有力的约束和问责机制,特别是政策大于法律、以地方规定取代国家法律的现象比比皆是,从而导致收费公路乱象频出,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也成为某些地方政府的“生财之道”。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收费公路还贷期满后,又以一口价卖给某些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许诺其可以在一定年限中继续收费,让这些公路合法地超期收费。表面上看地方政府捞到了便宜,但实际上却严重损害了社会和民生利益。但对于这样损害社会发展和民生利益的问题,当下最多被界定为违规。同时,《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没有相关的硬性问责问罪的条文,往往出现还贷公路转成经营性公路后,一些责任部门、责任人多是以“因公违法”的理由规避责任。而经营性公路在既成事实后,依旧逍遥地收费。
诚然,最近以来出现了一些高速公路减费、个别免费的现象,这是好的兆头,但是与众多收费公路相比,还远远不够。同样,解决收费公路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决不能只依靠国家部委办一遍一遍发文喝止。实践证明,法治社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依靠法律和惩处机制解决。笔者认为,叫停还贷公路转成经营性公路以及公路超期收费、违规收费、多收费等问题,不能再止于批评、清理了,没有问责问罪跟进,收费公路仍会贪婪下去。
因此,治理公路收费乱象,最高司法机关必须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可将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列入渎职罪或是玩忽职守罪可诉之列。当法律上有了严惩的制度设计后,依法惩处乱作为者,谋求公路领域的“良法之治”,还原公路产品的公益属性,还路于民,才能真正成为百姓可期待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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