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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06-22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6月17日,有网友发微博称,弟弟张大虎遭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派出所民警“泼硫酸”,致其面部二度烧伤。对此,警方回应称,张大虎因拒绝警察盘查被“辣椒制剂的警用催泪喷射器”制服,后查明其无违法犯罪嫌疑即放行。辣椒制剂并非硫酸,人体接触后有轻微灼伤感,为非杀伤性警械。
尽管“民警泼硫酸”并非事实,张大虎所遭遇的仅是“警用催泪喷射器”范畴的“辣椒制剂”,但从事后张大虎的面部图片以及医生“二度烧伤”的诊断来看,其面部遭受“烧伤”,无疑又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有轻微灼伤感”那么简单。
警察巡逻路遇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在被盘查人员拒绝的情况下,进行追赶并使用必要的警械加以制服,当然都是合法的履职行为;而张大虎路遇警察盘查拒绝配合、不服从警察指挥,“一时心慌”盲目逃避,当然也是不正确的做法。但是具体到使用“辣椒水”这件事,警察的做法是否完全合法恰当,显然又并非没有值得推敲之处。
应该看到,虽然近年来各地警察装备和使用辣椒水,已显得十分普遍,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又会发现,“辣椒水”或者说“辣椒制剂”是否属于合法的“警械”、警用装备,事实上仍是一件并不很明确的事情。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辣椒制剂”实际上并没有被明确包含在内,相近的警械只有“催泪弹”。那么,“催泪弹”是否可以使用“辣椒水”?如何保证“辣椒水”除了“催泪”、“轻微灼伤”之外,不产生更为严重的烧伤后果?显然还需进一步的法律明确和严格规范。
同时,也要看到,即使辣椒水属于合法警械,它具体应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怎样使用,也不能“没个准谱”,同样需要具体的法律规范。按照上述《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枣阳警方在多人已将张大虎“扭获”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辣椒水,导致其“面部二度烧伤”,是否完全必要,符合《条例》要求的“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原则,显然值得推敲。据警方介绍,被辣椒水喷射后,“99%的人用清水洗过就没事,但有1%的人会有过敏反应”。1%的比例或许确实不高,但是1%的人的权利同样也是权利,也应得到100%的尊重和认真对待。
最后,还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即便警方使用辣椒水完全合理合法,但面对“面部二度烧伤”的执法后果,当地警方也有依法赔偿的义务和责任,更不用说,张大虎已被“查明无违法犯罪嫌疑”。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更是明确,“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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