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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07-28
抚恤金提高至50万元以上,负伤人员先救治后收费,子女入学将有优先待遇,就业优先安排、个体创业给予优惠……日前,民政部、教育部等7部委下发文件《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的保障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于见义勇为者而言,我们其实根本没有资格说关爱他们,空口白话地说鼓励见义勇为也显得非常无力;我们首先要做的是高度尊重他们,敬仰他们崇高的行为,并让我们整个社会都以他们为榜样和骄傲。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让他们感受到认同和肯定,不让他们既流血又流泪,这是一切的基础。
某种意义上,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是一个崇尚正义、弘扬正气的社会应尽的基本义务。相比之下,扶老者反被讹诈,被救者对救人者的牺牲说“关我屁事”,见义勇为者反因没有户口领不到救灾物资,受伤的救人英雄躺在医院里无钱医治,诸如此类,都是让人寒心无比的故事情节。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是否谈得上“重大突破和创新”也许见仁见智,但是其必要性显然毋庸置疑。
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保护我们社会中可贵的善。而且,这是一种付诸行动的善,而不只是口头上夸夸其谈的道德。统一见义勇为救助标准,对那些本来就非常重视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意义也许不大,但对那些长期漠视政府扬善责任的地方,却无异于一种政策倒逼。
不得不承认的是,同样的见义勇为行为,在被媒体报道与无人知晓两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待遇,简直有如天壤之别。这反映的是我们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缺少常态化的制度,而只有充满偶然的意外。我们对广为人知的见义勇为者给予的越多,不代表我们的社会越尊重见义勇为,而只代表我们对那些不为人知的见义勇为者亏欠的越多。我们希望,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不要只是跟着媒体走,而是常态化机制化的善有善报。
当然,《意见》充其量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而已,并不具有强制性,落实起来效果如何也难以估量;为进一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权益,在出台《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后,仍有待将见义勇为列入立法计划。必须强调的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是政府部门应尽的扬善责任,让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感受到平民英雄的荣光,是一个正义社会进入道德爬坡良性循环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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