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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文选粹

文明立法更需要执法文明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08-16

  近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论证会,组织市民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该条例的草案论证稿进行讨论。这部有可能成为全国首部市民行为规范法规的条例规定:拟对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比如,两年内5次因不文明行为被处罚者加罚1000元,两年之内有10次不文明违法纪录者将被记入征信体系。

  城市中的不文明现象可谓多矣,当道德规范不足以约束个人行为的时候,立法解决的声音日渐强烈。对于惩治不文明行为而言,上升到法律高度无疑更加持久而有力。从这个方面来看,深圳市此番为文明立法确有其积极意义。

  一提起立法惩治不文明行为,很自然地令人联想起新加坡。在这个以严刑峻法闻名的国家,公共场所随处可见“禁止”的告示牌,上面标着违禁罚款的具体数额。如乱丢垃圾罚款1000新元,随地吐痰最高罚款1000新元,酒后开车罚款10000新元并监禁1年。新加坡前总统李光耀曾为严刑峻法解释称:严格的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先锋,有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才能产生良好的秩序。

  新加坡之所以能有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在于严刑峻法,更在于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坚守。无论寻常百姓还是高官富贾,触犯法律必然遭受处罚。至于执法者,更接受严格的约束,一方面,详细具体的法律没有给他们留下多少徇私舞弊的空间;另一方面,“有罪推定”原则的实施使他们在行使权力时如履薄冰。也就是说,新加坡的严刑峻法,首先约束的是执法者,然后才能保证法律不会在执行过程中跑调变味。

  深圳市此番文明立法中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是,由城管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有意思的是,最近一段时间,深圳城管正因为城管外包遭受着巨大的舆论质疑。城管外包的去留与否姑且不论,其中暴露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乃至执法犯法现象都显而易见,而这些似乎早已算不得什么新闻。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执法者都不能对法律心存敬畏,以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又如何引导公众遵从法律准则行事呢?文明立法论战正酣之际,如何确保执法者的文明执法,显然比细枝末节的罚款标准更值得关注。

  实际上,由城管来执行这样的法律,本身就容易引起质疑。现代城市中,城市管理应定位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严刑峻法的执行者。因为角色的模糊不清,城管这个行业已然遭受巨大质疑,其松散的内部管理也已暴露出很多问题,再度放权是否会加剧公众不安?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认为将执法权从城管手中收回就可以解决问题,而是想说,无论谁行使这样的执法权,其行为都首先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和检验,恰如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说:“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深圳在全国开为文明立法先河,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不过在征求民意的讨论中不应省略这样的内容——执法者应该受到怎样的监督处罚?如何保证他们的文明执法?数日前,《中国青年报》一篇《天下难治者官也》的报道,引发舆论强烈共鸣,借用此句式,不文明现象难治者,执法者也。执法文明是文明立法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这样最基本的前提,片面纠缠于条款取舍、罚款细则毫无意义——如果执法者一边身体力行着不文明行为,一边以文明的名义挥舞罚款大棒,这样的场景难免令人觉得荒诞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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