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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08-17
2011年12月,重庆市民董历丽银行卡里40余万元被盗刷,被他人在澳门用于购买珠宝首饰。之后她找到发卡的工商银行要求赔付,银行表示自己无任何过错。随后董历丽将银行告上法庭,截至目前,法院未对此案件进行宣判。据悉,董历丽在案发后即报警,但直到现在仍未有任何结果。
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后,在储户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银行有义务保管好储户的钱财,而储户就有义务保管好相关凭证。循着这一原理,我们不难发现,市民董历丽银行卡的钱被盗刷,银行很难逃脱其应有的责任。
根据法庭审理查明,“董历丽持有的是真卡,且其本人从未去过澳门,澳门刷卡时使用的是伪卡;银行未能提供董历丽存在过错的证据,也未能提供澳门刷卡时的签名。”银行误将假卡当作真卡读取,并将董历丽银行卡里40余万元支付出去,这就违背了银行保管的注意义务,银行怎么能说自己无任何过错,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但是,银行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值得商榷。正常刷卡消费需要三个环节,缺一不可:银行卡、密码和储户的签名。在市民董历丽银行卡被盗刷一事中,存在三个问题,一个就是银行误将假卡当作真卡的问题,银行存在明显过错;二是珠宝首饰行恐怕没有认真核对盗刷与董历丽的签名,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三是银行卡密码是如何泄露的问题,是董历丽本人泄露的还是盗刷者通过技术破解银行系统或者利用银行的设备获取了储户密码?
如果盗刷者是通过破解银行系统或者利用银行的设备等手段获取了储户的密码,那么,银行要全额赔偿董历丽所丢失的存款,因为过错全在银行,而储户没有任何过错。如果是盗刷者通过董历丽本人的失误而获取的密码,则银行与储户都存在过错,双方应当按比例承担责任。至于珠宝首饰行没有认真核对签名的问题,银行赔偿后,有权向珠宝首饰行追偿。
在广东也曾经审理过类似一起案件:公民邱女士的信用卡被他人用假卡在澳门用POS机消费9万余元,法官认为,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银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但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等,因此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判决银行和储户各承担一半的损失。
事实上,无论是银行还是储户,只有严格按照合同中的义务来承担责任,才能提醒双方谨慎从事,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例如,银行改进信用卡和系统的技术,让假卡根本无法取钱。如果银行存在过错而不担责,成为不可一世的“银老大”,那么他们就没有动力来改善技术,储户的损失就会更大,而银行业也会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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