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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9-01-18
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消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CCTV国家品牌计划”广告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已于当日约谈中央广电总台,并已责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收看过电视的人们,均会或多或少地看到过“CCTV国家品牌计划”的广告语和广告画面。如果不是该广告语被曝光涉嫌违规,恐怕很多普通人会认为“国家品牌计划”是不明觉厉的高大上荣誉。因此,中央广电总台因使用该广告语被约谈、被立案调查一点也不冤,监管部门有必要从严执法,让这种扰乱市场秩序,欺骗消费者的违规广告销声匿迹。
根据广告法,广告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表示极限的用语。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在于,此类行为在极大地提高企业和产品知名度的同时,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乃至欺骗。
譬如,使用了国家机关作为广告内容,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该国家机关与企业、产品存在某种关联,甚至该国家机关对该企业、产品有某种肯定和褒扬,进而信赖该产品,排斥其他同类产品。使用了“第一”“最佳”“国家级”用语的话,则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属于最好、顶级,但现实中,恐怕还没有哪种产品属于真正的顶级。
纵观“CCTV国家品牌计划”的广告用语,其实质就是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为企业和产品背书。让消费者或者其他企业认为涉事企业和产品获得了某个国家机关,甚至是国家级的国家机关的肯定和褒扬,相关产品的质量、性能、功能具有异常突出的优势,为其他产品所难以企及。或者说,在不明就里的人看来“国家品牌”类似于某个权威的国家机关对企业、产品授予的国家级荣誉称号,进而对其更加信赖,在消费时将相关企业及产品作为首要选择。
而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常识角度出发,作为一个既不是执法监管部门,又不是行业协会的机构,是无权随意颁授“国家品牌”称号的。也即,使用“国家品牌”售卖广告资源,其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恶意非常明显。对此,监管部门理当深入调查,并依法追究涉事者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视情节作出“天价处罚”。以此形成威慑,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不欺不诈、规范经营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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