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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08-30
《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8月28日首次接受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在调研过程中人们普遍反映城管没有人身方面的强制权力,执法时受限很大,因此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或派出机构协助城管执法,比如设立城管警察。
城管警察,到底是城管还是警察?这是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从“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或派出机构协助城管执法”来看,城管警察似乎是受公安部门协助的城管,由于有公安部门的协助,所以城管警察获得了比城管更多、更大的执法权,可以行使警察的部分职权。也就是说,设立城管警察相当于扩张城管的权力。
若如此,则城管警察是一个让人担忧的新生事物。原因在于,城管警察既拥有警察的职权,可以对公民采取诸多强制措施,但他们又不受《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约束的城管,甚至于,城管中还有很多“临时工”,连党纪政纪约束都没有。权力很大而约束很小,这样的权力随时可能被滥用,成为脱缰之马。如今城管滥权已然屡见不鲜,再赋予他们更大的权力,自然让人放心不下。
而且,让城管拥有警察的职权,这也相当于执法权“外包”——警察把执法权“外包”给城管。在深圳市,城管执法权“外包”引起了社会强烈质疑,如果警察再把执法权“外包”给城管,说不定城管继而将之“转包”给企业乃至社会闲杂人等,执法权层层“转包”必将后患无穷。
实际上,如果将城管警察定位为“履行城市管理职能的警察”,那么设立城管警察或是一个积极而正确的改革方向。众所周知,很多国家并没有城管这样的执法队伍,其城市管理执法统一由警察负责,警察不仅管刑事犯罪、社会治安,而且管乱摆摊、乱停靠、乱搭建以及流浪、乞讨等行为。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之前各个城市也没有城管,城市管理执法权属于警方所有。1997年,第一支城管队伍在北京试点成立,随后推广至全国,但由于城管存在法律授权不明、职权范围不清、人员良莠不齐等问题,所以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多多,暴力执法和抗法屡屡上演,民众怨声载道。
在此情况下,将城市管理执法权收归警方所有,在扩充警力的同时逐步取消城管,这既是人们的呼声,也是有益的改革尝试,甚至可以说是大势所趋。作为改革开放前沿,深圳市既然要设立城管警察,不如将其定位为“履行城市管理职能的警察”而不是“拥有警察职权的城管”,借《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即将实施之机,成立城市管理执法警察队伍,代替城管执法,以此为其他城市的改革探索出一条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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