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红头文件别止于置之不理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10-29
据《齐鲁晚报》报道,10月27日,山东省法制办主任高存山向与会听众详尽讲解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适用与百姓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有些行政机构为了谋取私利,滥发“红头文件”的问题,高存山指出,今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没有编号,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视为无效,公民可以置之不理。
理论上,对那些没有编号,不符合规定的无效文件,当然应赋予公民拒绝权。问题是,公民是否又真能有效使用拒绝权?拒绝后有什么样的成本风险?如果一些领导干部依旧可以动辄以某种看似宏大的名义,对那些敢于拒绝者进行严厉打压,所谓的“置之不理”权只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成为地方政府以群众不反对为由滥发红头文件的挡箭牌。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高存山所说的无效红头文件为什么会出炉?众所周知,红头文件是一级政府执行力建设的重要举措、事关政府部门公信力的根本问题。红头文件从起草到出台,要经过层层把关,其中就包括法制办对政策制度的审核把关。而负有监督政府责任的人大机构,理论上对无效红头文件具有纠错乃至“问责”的责任。就是在这样严格把关的前提下,无效红头文件如果依然可以轻易出炉,这实际表明制度设计中的诸多监督程序形同虚设。
当司职审核红头文件合法性的各方监督者明知有违政策规定,却碍于种种原因,选择置若罔闻,然后看似“开明”地把“拒绝权”交给普通民众,这不是权利赋予,更像是责任推诿。在民众向上影响乏力的现实环境中,置之不理充其量只是一种无碍大局的态度,不可能真正左右一级决策者的“意志”。尤其是当政府行为面对个体或少数群体时,置之不理更像是态度的虚弱显示。
当然也有极端的例子,那就是近年来屡见不鲜的群体事件。大多数群体事件的形成,并不是偶发事件,而是源自民众意见长期的积累,其中就包括对无效红头文件的“拒绝权”。正是因为公众的意见建议长期得不到应有的足够重视,以致酿发纠错成本更高的群体事件。
高存山说的是山东,但这些现象在全国颇有普遍性。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各地均会掀起清理红头文件的活动,每每收获颇丰。清理成果越是丰硕,越表明无效红头文件生命力足够顽强,公众对无效红头文件的拒绝越是乏力。
把监督红头文件合法性的权力还给公众,这当然是好事。但这样的善政能否真正具有可操作性,显然不可能寄望于公众置之不理便可了之,即便无效红头文件可能因为个别人的置之不理不予深究,对于其他不知底细的公众而言,依然可以生发出“威力”。倒是觉得,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问题有必要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即对于那些与政策相违的红头文件,既要鼓励公众置之不理,同时要严加追溯并认定出台无效红头文件者的责任。只有责任到位,公众的置之不理才会有人过问,并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