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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10-31
治理超载
货车改装、超限酿成的悲剧时常发生,让人触目惊心。10月19日,省政府出台《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仍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您对此有怎样的期待,又有什么样的意见和建议?(详细报道见今日本报A06版)
A
超载乱象亟待严格规范
作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超限超载的危害公众都不陌生。统计资料显示,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除此之外,超限超载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而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
《公路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严禁车辆超载,但车辆超限超载依然屡禁不止,车越来越大、货越装越多,看着这些颤颤巍巍、险象环生的庞然大物在道路上行驶,不由得令人为之捏一把汗。伴随着各种成本的不断上涨,物流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乃至于超载成为物流企业最后的“法宝”,靠什么终结这种混乱无序且又险象环生的市场秩序,更加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细则不失为一种有效举措。
B
管车首先需要管住人
既然是规范超限超载现象,首先就有必要弄清楚,这种现象因何发生,又是怎样愈演愈烈的?时至今日,公路运输依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过,伴随着国内运输市场的放开,其中竞争日趋激烈,在无序竞争中运输价格一路走低,乃至于不少公路运输企业陷入微利、无利,甚至亏本经营。在此过程中,执法不力的因素不容忽视——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些运输企业可以轻易突破严禁超载的制度底线,才更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混乱。
面对超载造就的混乱运输市场,重拳出击正本清源无疑是必要的,不过,应该明确的是,这样的重拳出击不应只是针对运输企业,更应涵盖以超限站为代表的执法者。去年超载车辆压垮大桥事件发生之后,时任郑州市委书记连维良指出,超载车辆长期存在,执法者不作为是原因之一,并因此怒斥:“老鼠成精,都是猫培养的!”严格执法的基本前提是,执法者本身应当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且接受有效的监督和问责。
除此之外,多龙治水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公安、工商、煤炭、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多个部门都肩负治理超限超载的职责,由此不免产生交叉重叠。现代公共管理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分工协作的同时应权责统一,拥有怎样的权力,同时就承担对等的责任。“多头管理”下,各方看似人人有责,实际上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各职能部门很容易在利益争夺中出现重叠,而在责任追究中出现真空,从而使“齐抓共管”成为利益齐抓、问题共不管。有鉴于此,不妨明确某一政府职能部门为具体执法者,在赋予执法权限的同时,确立执法监督与制度问责流程,从而在确保执法效果的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倒逼运输企业实现有序竞争。
C
公正执法应杜绝“以罚代管”
某些运输企业之所以将超限超载作为盈利“法宝”,关键就在于他们深信自己能够突破超限站,不时见诸报端的各类超限站丑闻,则在不断强化着他们的这种认识,更有甚者,某些超限站还曾爆出“月票”丑闻。如果超限站本身不能得以严格规范,执法者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越大,就越容易加剧市场的混乱——如果严格执法被选择性执行,对于遵纪守法者而言,无疑将意味着灭顶之灾,而这不免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的进一步蔓延。
究其原因,“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在某些领域仍旧颇为盛行,超限站也概莫能外。在一些地区,超限站多数都是临时聘用人员,其工资并不是由财政统一发放,而是靠他们自己从罚款中抽取提成。这些超限站对外表现为“以罚代管”,深层次原因则是“以罚代养”——本该由财政供养的执法者,实际上是依靠罚款来“养”的。当执法者将罚款当作“饭碗”的时候,难免会使执法者陷入双重困境,一方面秉公执法可能在罚款指标面前遭遇末位淘汰;另一方面,大搞执法创收势必折损自身公信力。如此一来,不仅其执法目的令人心生怀疑,执法效果也不免大打折扣。要摆脱执法者的这种生存困境,不仅需要将各种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前提是精简机构、裁减冗员),而且必须依法管理各项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所有罚没收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
更加明确的执法主体、更加严格的制度约束、更加有力的制度问责、更加规范的机构设置,在此基础上,辅之以更加细致的管理措施,相信将有助于根治超限超载这一道路痼疾,从而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促进公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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