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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文选粹

业主自治不是业委会的“一言堂”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9-05-28

  近日,郑州阳光四季园小区业主反映,该小区业委会不但没有保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反而和物业公司签订违规合同,违规更换物业公司、私自上涨物业费,还把应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给了物业公司……该小区有业主质疑,成立业委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如果业委会违规操作,那就违背了其成立时的初衷。

  一个认真履职的业委会,对于维护小区管理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如果业委会的权力被滥用,不仅小区管理会陷入混乱,业主的共同利益也不免会受到损害。阳光四季园小区业主所反映的问题,无疑颇具代表性。该小区业主反映,在公共收益分配、更换物业、续签物业、上涨物业费等一系列问题上,都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时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的朱女士回应称:“我们小区有800多户人家,业主不是很团结,每次开业主大会我们都会贴告示呼吁业主来参加,不来的视为同意,但是每次只来几十个人,这些人大部分都支持业委会的提议的。”

  应该明确的是,业委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同时接受业主的监督。说白了,业委会就是业主让渡一部分权力给代理人,授权他们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业主选举产生业委会,并不等于将所有权力拱手相让,业委会也不能越俎代庖将业主排斥在小区公共管理的门外。800多户人家的大型社区,“每次只有几十个人”参加业主大会,这样的状况正常吗?既然知道“业主不是很团结”,又为什么要将现场参加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表达意见的唯一渠道?

  实际上,普遍参与业主大会本身就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业主人数众多,难免有人俗事缠身无法出席;即使有时间,也未必人人都有参与小区管理的能力和兴趣。正因为如此,业主大会虽然名义上有权对业委会实施监督,但监督权却很容易被束之高阁。零星业主去找业委会反映问题,很容易被以“只是少数意见”所搪塞;全员参与的业主大会难以实施,有选择性的业主大会难免“被代表”……如此看来,要想确保业委会为业主代言,在选举业委会之初,业主们就应该小心谨慎地投出自己手中的一票。

  当然,仅凭业主提高警惕远远不够。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出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规定:小区业委会以及召开的业主大会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成立业委会旨在维护业主权益,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某些业委会的成立不仅没有缓和矛盾,反而使原本存在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演化成了业主、物业公司、业委会三方之间的矛盾。理论上说,监督业委会的主体是全体业主,但事实上,“集体监督”往往会演变成“集体不监督”。以此为背景,政府职能部门有必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不能放任业委会滥用权力,肆意侵害业主权益。

  近年来,成都、西安等城市都推出了“业主监事会”,以此建立第三方监督体系。实施监督的第三方可以提供的服务包括许多方面,如对业委会实施财务监控与审计,定期对业委会工作展开监督与评价等。建立在广泛监督的基础上,不仅可以确保小区管理事务更加清晰透明,而且可以有效避免业委会出现异化。在业主自治的道路上,比业委会数量更值得关注的是质量,加强监督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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