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积极参与郑州市司法局开展的“律师参与信访咨询活动”。现就参与活动后的一些体会,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作为律师参与信访咨询时,对所咨询的问题应首先从法律角度客观的予以解答。
二、对信访者的案件如果确实存在不公正现象,作为律师不但要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详实、客观的进行解答,必要时理应伸出法律援助之手。
三、对于有的信访者,其问题并非不能得到解决,而是其自身对问题认识原因,其所选择解决问题的途径不正确,那么这时,律师可给予其明确的引导,供其参考。
四、对于并不冤屈的信访者,由于其自身不理解而长期无理闹访,那么这时,应以信访局的同志为主,他们毕竟有着长期而专业的信访咨询经验,作为律师,应积极的向他学习和沟通。
五、尝试律师信访咨询进社区,下乡等模式:部分信访群众因其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自身原因无法理解其面临的问题而造成长期上访,甚至走上职业上访之路,为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但如果在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其身边的基层部门能给予合理合法的引导(方便其信访),从而避免事态的扩大化。本模式具体实行时,可与社区居委会、乡(镇)司法所、村民委员会结合起来,使律师走近老百姓。对于能够采取司法救济的,就应积极的采取。通过司法救济,使老百姓逐步树立起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法制观念,从根本上剔除“上访有理”的不正确心态。
六、我们在讲律师参与信访活动时的义务性和奉献性的同时,更应当看到,律师这一特殊的群体,其自身没有稳定的工资来源。律师参与信访活动时,难免与其自身办案时间相冲突,或者至少要耗费其一定的时间来参与这个工作,那么,这就需要建立一定的经费补助制度,从而使这个活动能够长期、健康的发展下去,而不是至昙花一现。使律师这一特殊群体能够为社会稳定发挥出其特有的优势和作用。
河南威鼎师事务所:李智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