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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9-08-23
本报讯22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草案加大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此4类行为:(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三)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四)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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