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司法“去企业化”是大势所趋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02-21
铁路司法改制,让公众望穿秋水,1月12日,终有重大突破: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三方签订协议,太原铁路检察机关全面移交地方。这是全国第一个铁路检察机关正式从铁路系统中剥离。
2008年推行“大部制”之时,交通、民航、邮电等已经合并为新的交通运输部,而铁道部则被暂时保留。权威声音当时表示,铁道部将在完成全部改革后并入大交通部格局。以此为背景,铁路公检法改制势在必行,毕竟,要完成合并到交通运输部的时间表,首先就要完成包括铁路公检法在内的配套改革。
长期以来,公众习惯于将铁路部门称为“铁老大”,所谓“老大”,不仅仅体现在非凡的实力和广阔的势力范围,更是体现在其居高临下的处事姿态——作为中国所剩无几的政企合一体,铁路部门不仅享有事实上的立法权,更为可怕的是,它还享有独一无二的司法权。
在计划经济时代,铁路作为国家直接控制、管理和运营的部门,担负着重要的政府经济职能。考虑到其范围广、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国家设立铁路公检法机构以专事处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案件。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部门已经演变为一个以营运为主的运输企业。铁路公检法人、财、物等各个方面都受控于铁路部门,本身就俨然铁路部门的下属机构,在此制度框架内,铁路公检法在侦办涉及铁路利益的案件时,势必难以确保独立和中立。有报道披露,一位曾在铁路司法部门工作的人员表示,铁路司法系统的人、财、物都是由铁路系统提供,组织上也是由铁道部门直接领导,“铁路司法部门的人,用着铁路的房子,拿着铁路的钱,能不给人家办事?”
小到春运涨价、乘车服务纠纷,大到一度沸沸扬扬的曹大和被捆绑致死,在多次与铁路部门有关的法律纠纷中,公众都难以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究其原因,这些案件无一例外是由铁路法院审理,到“分店”去状告“总店”,其最终结果似乎可想而知。当公众一次次致力于在铁路法院讨还公道的时候,铁路法院的设置本身已然与宪法所强调的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相违背,打破铁路司法独立王国的呼声因此不绝于耳。
然而无论是公民的声音还是行为,打在“铁路司法”身上都如泥牛入海。改革从1987年撤销铁道部的“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后,便进入停滞。自2005年起,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几乎都有来自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检察院的代表联名建议取消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将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实现法院检察院与部门、企业彻底脱钩——早在2005年,104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了立法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法院、检察院的提案。此后,每逢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议废除或改革铁路法院,几乎成了一种“保留节目”。
公检法机构和企业的彻底剥离,不仅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事实上,只有司法权真正具有了中立、独立、统一和公开的特点,才能确保其权威和公正,而不至于为部门利益或企业利益“看家护院”。
司法“去企业化”已是大势所趋,铁路公检法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只是时间问题。实际上,如果公检法机构能够顺利从铁路部门剥离,铁路部门还原了企业本色之后,将为其顺利并入大交通部格局,扫清一道不小的障碍——以此来看,此番改制不失为一个积极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