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负担不能忽略公众感受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2-02-28
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全部税收中来自流转税的收入占比为70%以上,而来自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收入合计占比不足30%。来自各类企业缴纳的税收占比更是高达92.06%,而来自居民缴纳的税收占比只有7.94%。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强调,中国商品含税高,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总体税负就比发达国家重,我国总体税负水平仍处于合理区间。
税负的科学性不能不考虑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感受,而流转税的居高不下恰恰是抹平纳税人收入不均的产物。所谓流转税,就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向企业征税,企业最终通过价格渠道转嫁给消费者。流转税的产生与纳税人的收入无关,无论收入高低,只要参与消费就必然纳税,而且一视同仁。这种貌似公平的税负分担,实际上并不公平。税收的本义就是财富的二次分配,一视同仁的流转税显然起不到均衡社会财富的作用,在此背景下,强调国内税负水平合理并无意义——倘若忽略个体差异,从富裕群体角度而言,甚至可以因此感叹国内税负水平过低。
收入水平不同,对同样的税负自然会有不同的感受。福布斯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多次在国内引起争议,究其原因,在于多数人对“痛苦”两字感同身受,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尤为如此。国内税负的“痛苦”,不仅体现在税收成本的居高不下,以及监管征收环节的跑冒滴漏,更是直接体现在不尽合理的税负分担——当低收入群体也在和高收入群体分享同样流转税的时候,他们怎能不“痛苦”?
这种抹平细节差异的“均贫富”很容易给人制造幻觉,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一例——北京2011年人均GDP80394元,按照世界银行划分各国贫富程度的标准,已经达到中上等富裕国家水平,超过了12276美元的“标准线”。与此同时,去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03元,仅为人均GDP的约4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4736元。
我们真的集体“富裕”了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教授王建铆一语道破天机——GDP可以分成四部分,第一项是劳动者报酬,也包括个人所得税。第二项是生产税净额,即政府在生产过程中收取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第三项是固定资产折旧,即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资本。第四项是营业盈余,主要是企业的税前利润,包括企业所得税。人均可支配收入偏低主要是因为劳动者报酬占比偏低,或者说是另外三部分占比偏高。
这组数据也可以用来解释近年来个税的不断调整——正是因为劳动者报酬普遍偏低,因此个税改革方案不断下调起征点。其前提则是,包含增值税在内流转税长期偏高。相比之下,贾康“我国总体税负水平仍处于合理区间”的判断,则很容易使人产生国内税负并不算高的错觉,甚至使人忧虑于新一轮与民争利的冲动。倘若仅从数字分析,“我国总体税负水平仍处于合理区间”或许不无道理,但是从民众的真实感受出发,这样的论断未免谬之远矣,希望贾康所长此番言论只是旨在强调改革的难度,而不是以此为理由拒绝改革。